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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侯欣一教授提案: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

2017-03-05 学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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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按:著名法学家侯欣一教授,不仅学问做得好,而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作为政协委员,今年就提出了两项深得人心的提案:《关于将治理雾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建议》,《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


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


侯欣一

著名法学家  全国政协委员

 

我国是一个对枪支管控极严的国家,非法制造、贩卖、走私、运输、持有枪支者均构成犯罪,并科以较为严厉的刑罚。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原本无错,但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必须合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枪支的认定标准由公安部负责制定,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枪支的主要依据。然而,2007年10月29日、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及修正后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从根本性地改变了2001年8月以来的刑法上枪支的鉴定标准,将鉴定为枪支的临界值进行了大幅度地降低,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检索判决数据库发现,2014年至2016年,涉枪案件连续三年近80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由于现行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与民众对武器、枪支的认识产生了严重背离,导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响了相关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


另据称,保守估计我国约有60万玩具枪爱好者。如此之低的标准不做调整,将使其中相当多的人处于刑法处罚风险之中,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毫无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轻者管制、拘役,重者无期徒刑,影响到上万人和家庭,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目前假枪真罪的问题,有两方面可以完善。


第一,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鉴定枪支弹药的方法为:1m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J/cm2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J/cm2以上是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故,将枪口比动能在16J/cm2的认定为枪支。但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即公安部下发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则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认定为枪支。试验在10-20cm之间进行,用钢珠弹气枪,射击长白猪的眼睛,得到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 1.8J/cm²的结论。这一新标准是2001年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的1/8,台湾标准的1/11,德国体育用品枪支的1/20。按照该标准,致伤力极低的相当多的仿真枪、气枪都被认定枪支。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仿真枪、气枪等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极小,对其严格管制无助于公共安全的改善。此外,司法机关在走私致伤力极低的仿真枪、气枪铅弹案件上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反而不利于真正危害严重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查处。为此,建议至少应当回归2001年16J/cm²的标准,这样能避免刑事打击面的过度扩大的问题。


第二,对枪支进行分级管理。


枪支较其他器具具备远程伤害人的能力,对其应当进行管制,但管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建议对枪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禁止类枪支。并相对于每一类枪支,从持有人的资质、购置、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既防治杀伤力强大的枪支流入社会,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游戏的权利,增强的操作性。


非限制类枪支应当通过科学实验确定标准,这类枪支,不应入刑法枪支类犯罪处罚,以行政处罚为准,即便是行政处罚也应当及其慎重。


限制类枪支为非限制类枪支标准以上,且小于16J/cm²的枪支,无法致人伤亡,但有一定危险性的,应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其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


大于等于16J/cm²为禁止类枪支,按照现行刑法中的规定进行惩处。但同时注意对于禁止类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杀伤力一般大于以气体为动力枪支,亦应当区别对待。以气体为动力枪支的处罚应低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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